—— 记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陈晓枫讲座 6 月17日下午4时,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晓枫于九教304教室进行了关于“法治文明与中国法文化建设”的专题讲座,我院院长廖加林,副院长胡正昌、喻军以及多名老师出席,参加讲座的还有13、14级法学系同学。 讲座以法治文明与中国法文化类型为主题,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阐释。一、成果法律文化与规则法律文化;二、法律文化的重要范畴,即整合、结构、无意识和顺利求是四点。在此,陈晓枫教授强调,个人和集体的无意识构成,直接影响到法律文化的指令作用,顺时求是便是一种典型的集体无意识作用,在法律中主要用以解释法的正当性,体系性以及适应性。三、西方理论中的法治;四、中国法治文化的基本特征。陈晓枫教授指出:中国与西方在法治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中国法治在基本法领域中,德命天定意识通过解说民心决定战争胜负,将法的合法性证明确立于政权创立之时。关于立法的更新与废止,这是组织法原则优于立法机关和法律创制活动的其他法定规则。 在提问环节当中,有同学问道:“既然犯人杀人剥夺了他人生命是罪大恶极的,那这是否等同于我们运用死刑剥夺犯人性命,死刑存在的意义究竟是什么?”对此,教授回复到:“死刑不是一种报复手段,这是肯定的,死刑设立的初衷是作为最高警戒预防恶性犯罪而非剥夺性命,在我国法治发展初期,人民法治意识仍旧相当薄弱的条件下,死刑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会议最后,廖院长总结道:“法治作为一种社会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目前来看,中国法律未来的走向仍需继续探讨,我们也应对西方法律进行思考,去借鉴,去进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