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016-2017年国家奖学金学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数据更新:2016-10-06
关于成立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2016-2017 年国家奖学金学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为激励在校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的发展,根据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工作部学助(2016)14号文件《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做好我院2016年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现将相关评审细则规范如下: 第一条 评奖对象: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13、14、15级中品学兼优、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二条 参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 3、上学年德育测评为班级前30%。 4、学习成绩优秀:(1)申请国家奖学金,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排名为专业前8%,所学课程均在75分以上;(2)CET-6成绩合格。 5、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副部长(含副部长)以上干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个人综合奖励两项以上(含两项)。在学业成绩、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当面等方面表现突出或获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励的特别优秀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6、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7、对于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同年级同专业前8%,但是成绩在专业前15%,如在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是指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竞赛具体有:大学生“挑战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竞赛、英语演讲比赛、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等); (2)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4)在重要文艺比赛中成绩显著,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5)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评审程序 1、成立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小组。 2、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以及获奖证书和过级证书原件按照规定时间期限上交给评议小组审核。 3、年级辅导员根据申请材料对推荐学生全面考核的情况下,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同评议小组一起进行集体研究确定。 4、将确定的名单上报学院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名单公示。 5、被评选上的学生按照《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要求填写并打印2份《(2015—2016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1套《湖南科技大学学生成绩档案表》和以同年级同专业为排名范围的《湖南科技大学学生成绩排名表》,以及一份《2015—2016学年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事迹简介》。 6、初选名单经公示5日后,如无异议,统一填写《2015—2016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 7、学院将材料汇总审核后于10月14日上交学校资助办。 第四条:监督方式: 为广泛接受我院师生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监督,学院名单公示不少于5天。(监督电话:学工办电话:0731-58291102,伍老师:15173240395) 第五条:后期管理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果有违纪违规行为,学院将上报学校,取消其继续享受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6年10月6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