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细则
数据更新:2021-05-21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20〕38号)、《湖南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科大政发〔2017〕92号,以下简称推免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以下简称“法管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免生工作是激励高校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引导高等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湖南科技大学法管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湖南科技大学法管学院按规定对本院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初步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由湖南科技大学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四条 法管学院推免生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查、择优选拔,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法管学院成立推荐工作小组。推荐工作小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关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其中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不低于80%)。
第六条 推荐工作小组主要职责为组织实施推免生工作、审定推免生名单、受理推免生工作事项的申诉等。
第二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法管学院推荐工作小组根据当年湖南科技大学下达的推免生名额,按各专业应届本科学生人数与一流学科建设需要等合理确定各专业推免生名额。
第三章 推荐条件与要求
第八条 推免生工作应坚持在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的基础上综合测评,实行择优选拔,从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学生中推荐: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九条 推荐的学生在满足第八条的前提下,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前三年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学分;
(二)前三年所修课程(不含公选课)平均学分绩点在本年级专业排名前15%以内;在校期间,在政府组织的学科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确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对学校有特别贡献的学生,经院校两级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所修课程(不含公选课)平均学分绩点在本年级专业排名可放宽至30%。
(三)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
湖南科技大学交流生的课程、学分绩点和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等要求,根据学校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法管学院在考查学生学业成绩的基础上,突出对科研能力、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进行考查,还可适当考虑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特长等因素,对申请推免生的学生进行综合测评,综合测评中学业成绩所占权重不低于85%。推免生的总成绩具体构成为:总成绩=学业成绩分85%+奖励加分15%。法管学院推荐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
第十一条 法管学院推免学生的学业成绩计分规则为:以学生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前三年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最高分(A)为满分85分。申报学生的学业成绩(B1、B2、B3等)以此为基数按比例换算。(示例:B1÷A×85=?分)
推免学生的学业成绩计分规则,如学校当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法管学院认定奖励加分类别、权重及计分根据如下规则进行:
(一)竞赛获奖:竞赛获得国家级政府奖一等奖(第一名),排名前5名的学生分别加5、4、3、2、1分;竞赛获得国家级政府奖二等奖(第二名),排名前5名的学生分别加4.5、3.5、2.5、1.5、0.8分;竞赛获得国家级政府奖三等奖(第三名),排名前5名的学生分别加4、3、2、1、0.5分;竞赛获得国家级政府奖四等奖(第四名),排名前5名的学生分别加3.5、2.5、1.5、0.8、0.4分;竞赛获得国家级政府奖五等奖(第五名),排名前5名的学生分别加3、2、1、0.5、0.3分。
竞赛获得省级政府奖一等奖(第一名),排名前4名的学生分别加4、3、2、1分;竞赛获得省级政府奖二等奖(第二名),排名前4名的学生分别加3.5、2.5、1.5、0.8分;竞赛获得省级政府奖三等奖(第三名),排名前4名的学生分别加3、2、1、0.5分;竞赛获得省级政府奖四等奖(第四名),排名前4名的学生分别加2、1.5、0.6、0.2分。
竞赛获得厅级政府奖(含校级)一等奖(第一名),排名前3名的学生分别加3、2、1分;竞赛获得厅级政府奖(含校级)二等奖(第二名),排名前3名的学生分别加2.5、1.5、0.7分;竞赛获得厅级政府奖(含校级)三等奖(第三名),排名前3名的学生分别加2、1、0.5分。竞赛获得厅级政府奖(含校级)四等奖(第四名),排名前3名的学生分别加1、0.75、0.4分。
如果校级竞赛奖是厅级政府奖的前置条件且内容相同,则获得校级一等奖(第一名),排名前3名的学生分别加2、1、0.5分;竞赛获得校级二等奖(第二名),排名前3名的学生分别加1.5、0.75、0.4分;竞赛获得校级三等奖(第三名),排名前3名的学生分别加1、0.5、0.3分。
获得全国教指委组织的比赛获奖加分,参照厅级政府奖的情形降一等级执行。
同一材料获得不同级别奖项,以获得最高级别的奖励计分。
其他类型的获奖加分,由法管学院推荐工作小组综合衡量后决定。
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二)课题立项:获得国家级纵向课题,排名前5名的学生分别加5、4、3、2、1分;获得省级纵向课题,排名前4名的学生分别加4、3、2、1分;获得厅级纵向课题,排名前3名的学生分别加3、2、1分。
获得国家级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研究项目,排名前5名的学生分别加2.5、2、1.5、0.5、0.25分;获得省级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研究项目,排名前4名的学生分别加2、1.5、0.5、0.25分;获得校级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研究项目,主持人加0.5分,前3名参与人各加0.25分。
获得校级SRIP项目重点课题,主持人加1.5分,前3名参与人加1、0.5、0.25分;获得校级SRIP项目一般课题,主持人加0.5分,前3名参与人各加0.25分。
同一选题获得不同级别立项,以获得最高级别的立项计分。
(三)发表文章:以第一作者(含老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情形)在CSSCI刊物发表文章,排名前3名的学生分别加3、2、1分;以第一作者(含老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情形)在北大核心刊物发表文章,排名前3名的学生分别加2、1、0.5分。以第一作者(含老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情形)在国家备案登记发行的刊物发表文章,排名前3名的学生分别加1.5、0.75、0.4分。
(四)综合获奖:获得省级及以上的综合奖项排名前3名的学生分别加2、1、0.5分,获得市厅级(含校级)的综合奖项排名前3名的学生分别加1、0.5、0.2分,具体加分由法管学院推荐工作小组审定。
综合获奖不含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团员等奖项。
综合获奖的加分最多不能超过2分。
(五)法管学院推免学生的奖励加分的计分规则为:以申报学生奖励类别所获分相加为总分。但每个学生的所有奖励加分最多不能超过15分;超过15分者以15分计算。
推免学生的奖励加分的计分规则,如学校当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推荐工作按以下流程办理,通过下述程序的学生取得推免生资格:
(一)法管学院将学校发布的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通知和分配名额等通过学院网站等途径向学生公告。
(二)学院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可会同本研究领域权威专家、相关期刊杂志单位或赛事主办单位等,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可以加分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特殊学术专长,将在学院网站上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法管学院提交申请,填写《湖南科技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对应的复印件。
(四)法管学院推荐工作小组与专家审核小组对报名的学生按上级文件、《湖南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及《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综合测评,按照专业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排出名次,根据学生的综合能力并兼顾专业平衡的原则择优推荐初选名单并公示3天。在法管学院盖章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之前,推荐初选名单中的学生自愿放弃推免资格,法管学院推荐工作小组根据推免学生排序依次递补;在法管学院盖章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之后,推荐初选名单中的学生自愿放弃推免资格,法管学院推荐工作小组根据湖南科技大学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则,配合进行递补工作。
(五)法管学院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填写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经法管学院推荐工作小组审核后,由法管学院盖章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学校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推免生名单以“推免服务系统”信息为准。
第十四条 取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须按国家招考研究生的要求进行网上志愿填报并及时接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录取通知;未按时履行手续者,视为放弃推免生资格。
第十五条 取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推免生资格:
(一)违法或受纪律处分的;
(二)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的。
第五章 监督与申诉
第十六条 法管学院推荐工作小组对本学院的推免生工作负责,及时公布相关信息,确保推荐标准、程序和结果等公开透明,并保证学生咨询、复议渠道畅通。
第十七条 法管学院推荐工作小组成员的直系亲属或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为推免生申请人时,推荐工作小组成员应自行回避。如学院推荐工作小组成员未自行回避,由组长决定其回避;如学院推荐工作小组组长未自行回避,由学院推荐工作小组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其回避。
第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推免生工作进行监督,对在推免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严重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如对法管学院推荐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法管学院申请复议。法管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将复议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学生如对法管学院复议结论或学校公示名单有异议,可在接到复议结论或学校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诉人反映的问题予以复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法管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