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湘法治论坛第137讲精彩开讲:环境民事责任的认定与反思
数据更新:2024-10-21
10月18日上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首席专家陈海嵩应邀在立言楼A303作“环境民事责任的认定与反思”的主题讲座。本次讲座由我校法律服务中心主任马驰升副教授主持,蒋兰香教授和朱志东博士担任与谈人,近八十名师生参与了本次讲座。
陈教授就现行法律体系中相关环境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进行了详细列举。他强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章的“一般性规定”即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为衔接其他法律中规定环境民事责任留下了空间,是对环境立法体系的指引。同时他也提醒在座师生,法律学习不应只聚焦于具体性规定,还应关注总则编等概括性规定内容。针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生态环境赔偿以及公益诉讼领域,陈海嵩教授着重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3年)》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民事责任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 年)》两个司法解释文件的重要性,并呼吁在座师生多加研读,结合司法实践进行更深刻的学术研究。
其次,陈教授概括了环境民事责任追究的总体规则。一方面,私益性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并强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私益性环境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公益性环境民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实行过错责任,指出“违反国家规定的侵权行为”这一构成要件的重要性,同时强调总体法律机制为“一磋三诉”的公益性环境民事责任救济体系,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生态环境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参与讲座的学生就该救济体系在后续环节进行了提问,陈海嵩教授结合理论研究给予了详细解答。
此外,尽管现行立法模式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具体明确,形成了制度体系,但陈海嵩教授认为仍存在明显问题。他结合具体案例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作了深度剖析。针对发现的问题,陈海嵩教授提出了解决办法,即“在生态环境法典编撰中统筹考虑民事责任、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本质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费用的处理规则”,进一步强调了法典化下完善环境民事责任体系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
与谈环节,蒋兰香教授高度评价了陈教授深入浅出的讲座将复杂且碎片化的环境民事领域进行了抽丝剥茧,让在座师生对环境民事责任有了更为清晰的理解和全方位的认知。同时也肯定了《生态环境法典》出台的必要性,并再次强调了立法难度大。随后,朱志东博士也表示陈教授的讲座为大家提供了新的问题研究角度。
最后,马驰升主任感谢陈教授为师生们带来了这场关于环境民事责任认定与反思的精彩讲座。马驰升主任结合自身公益组织诉讼的研究方向以及真实案例,进一步强调了陈教授所说的公益组织也有其现实意义上的自身目的,也希望全院师生理论与现实并行,探讨学术研究的方向与意义。
此次与立法热点问题相关的环境民事责任的认定与研究讲座,不仅是一场深刻的学术之旅,更是为广大师生提供了打破信息差的宝贵交流平台。让同学们对生态环境领域的民事责任有了更深刻入的理解,激发了同学们探索研究新方向的热情,以期为生态环境建设添砖加瓦,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文/朱成风、池龙飞
(一审:江河,二审:宋智敏,三审:邱帅萍)